罗田商标申请有哪些好处
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带大家了解2020年注册公司有哪些新的优惠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创业者了解分析。
1、租金减免支持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2、生产经营支持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3、贷款贴息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4、融资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5、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核心人才支持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7、攻关项目支持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劳动用工支持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9、招工支持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10、服务支持与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11、叠加配套支持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商标是企业用来识别自己及其产品和服务的有价值的文字和符号。但在您开始使用商业中的任何商标之前,您需要知道类似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到其他人。如果有,您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商标来避免很多麻烦并创建更强大的品牌。
黄冈商标注册公司商标查询为何重要如果您使用其他公司已注册的商标开展业务,您将无法为您的公司注册该商标。更重要的是,您可能会因商标侵权而被起诉。商标侵权索赔可能意味着诉讼将花费数万美元并需要数月才能解决。或者,为避免诉讼,您可能需要更改您的姓名(以及您的标志,包装,标签和网站),并花费额外的钱来营销您的新身份。
在开始业务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帮助您避免这些昂贵且耗时的问题。如果您打算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搜索可以增加您申请的机会。申请被拒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与现有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如果两个商标相似并用于相关商品和服务,则可能会产生混淆,这样公众可能会认为两者都来自相同的来源。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查询将识别类似且令人困惑的商标,让您有机会在花费数百美元购买不可退还的商标申请费或数千美元为您的商家打造品牌之前选择不同的商标。如何进行注册商标搜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USPTO的商标电子搜索系统或TESS免费搜索商标。
虽然搜索直接名称匹配相对容易,但商标搜索会变得复杂,您可能需要帮助才能进行更彻底的搜索。要找什么您搜索的目的是发现与您的商标相似并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记可以是相似的而不相同。例如,如果名称看起来相似或听起来相似,则名称可能相似。如果商品和服务不相关,可以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例如Delta水龙头和Delta航空公司。
相关商品和服务类似或通常一起出售,例如衣服和鞋子,或咖啡和甜甜圈。因此,当您找到类似的商标时,您还必须检查它是否已注册相关类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检查要搜索USPTO的商标数据库,请转到TESS并选择搜索选项。如果要搜索名称,可以使用商标名称搜索。如果您正在搜索设计标记,例如徽标,则首先需要使用USPTO的设计搜索代码手册查找设计代码。
TESS名称搜索允许您查找复数。但是,搜索不会自动查找听起来像您的商标但拼写不同的单词。这意味着,为了找到类似的商标,您需要使用尽可能多的名称变体进行多次搜索。您可以搜索确切的名称,也可以搜索包含您名字中的字词的任何商标。
每次搜索商标时,请查看与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结果。列出相似或相同的标记,以及有关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型的信息。然后记下与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任何类似商标。有关如何描述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国际商标类别的信息,请参阅USPTO的在线“商品和服务可接受标识手册”。这可以帮助您确定与您的商品或服务最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型。扩展您的搜索并获得帮助搜索确切的商标匹配相当容易,但是发现拼写和名称变化可能要困难得多。
设计搜索也很具挑战性。专业的搜索可以节省时间,并且可以为您提供比您自己获得的更完整的结果。如果您的搜索发现了类似的注册商标,则很难确定相似性是否会破坏商标申请或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索赔。
如果你不确定,请咨询商标律师,你投入时间和金钱之前,商标注册。请记住,USPTO商标搜索只会发现注册商标。它不会发现具有州或普通法权利的商标可能会影响您在特定地区使用商标的能力。更全面的商标检查将帮助您找到这些商标,并确保您可以放心使用和保护您的商标。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黄冈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黄冈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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