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公司商标续展有哪些方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新闻发布会。新华网4月28日电(记者龙明杰)28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沈长宇介绍了2018年中国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
在刚刚举行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第二次首脑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执法,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停止强制技术转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这进一步向国际社会传达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导。沈长宇指出,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继续深化。
2016年和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与有关部门成功召开了2016年和2018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层会议,建立了“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常态化机制。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事务,深化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完善。沈长宇指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和商标申请数量继续快速增长。中国授权专利在柬埔寨直接注册生效,中国专利审查结果在老挝也得到直接认可,极大地促进了两国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中国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教育首批学员已在中国完成。联合推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网站,并在网站上共享中国云专利审查系统。我们还密切沟通全球知识产权,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专利最重要的属性之一是排他性。正是因为专利的独占性,专利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光有科技成果是不够的。企业不能利用科技成果攻击对手,保护自己,防止他人模仿。只有专利才有这种能力。因此,科技成果只有及时申请专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可以用于攻击和防御。当重要功能不能被绕过时,它们还可以协商和交换授权。对于国内新兴的互联网公司来说,申请专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甚至从国防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
1、专利保护的程度决定了专利在互联网领域的重要性。获取证据很方便。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与线下经济的区别在于,可以检查在互联网领域销售的产品(外观、功能、特征)和销售量,以确保在维护专利权时获得证据的效率。没有必要偷偷拍照取证,也没有必要担心找不到对方的销量。执法效率高。根据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专利侵权将直接断开链接删除侵权产品。虽然侵权人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但侵权人封锁所有互联网销售渠道的损失远远超过一般的经济赔偿。由于侵权,侵权人将无法在中国销售产品,这在线下行业中难以实现。
2、专利申请建议最迟在设计完成时进行申请,否则本专利将因失去新颖性而无效(《专利法》第22条)。简而言之,如果你的产品没有及时设计申请专利并出售给市场或在报纸和杂志上做广告,那么再去做就太晚了申请专利,因为如果有争议,另一方将会声称你的专利在此之前已经被公开了申请,并且该专利将会失效(大致解释)3、如果一个企业拥有一项以上的专利,这是其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仅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势企业,也是各类政府项目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文件我们国家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文件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格式在请求书上,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格式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3、摘要申请专利的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4、权利要求书格式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如果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应当陈诉具体理由。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准备的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申请其他两项专利有些不同,它包括:应当提交申请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申请书、简要说明和以上两项专利申请相同,大区别在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有关图片或者照片,该图片或者照片要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黄冈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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